集团公司的成立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母公司必须实际控股子公司,占子公司51%以上的股份;
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登记管辖:北京市企业集团登记统一由北京市工商局负责。
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和有关要求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四部分依次组成。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名称的有关要求
1、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经核准;
2、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3、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4、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
5、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