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增资的法律依据:2014年3月1日新实施的《公司法》条款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企业通过专利技术、商标权等知识产权通过评估机构进行定价后,按照国家法律要求进行实缴。
2014年,公司法等一些法律的修订、改革,公司注册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其中注册资本有很大的变化:初创企业可以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采取更加灵活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知识产权这样的无形资产可以作为一种资本,帮助资金不足的企业更好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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