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草案已于8月28日提交给第十四届常委会进行三次审议。这一草案在进一步加强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同时也进一步强化了股东的权利保护。
接下来,我们将一起来探讨一下公司法草案对哪些内容进行了修订?
一、认缴出资额需五年内缴足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将在多个方面进行修改:
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认缴出资额。
加强公司民主管理规定。
进一步强化股东权利保护。
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
完善公司债券相关规定。
完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
针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草案明确规定,即使他们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控制公司事务的情况下,仍然适用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这旨在防止他们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害公司利益。
为了加强股东权利的保护,草案明确规定了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下,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此外,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草案还完善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和复制公司相关材料的规定,并增加了有关公司不得提高临时提案股东持股比例的规定。另外,草案规定了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股份,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二、此前认缴设定30年、50年该怎么办?
公司法的新修订对认缴资本制的认缴期限进行了限制,规定了长认缴期限为5年。这一变更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之前认缴资本制中未明确规定认缴期限的情况。在此前的规定下,股东可以自行设定认缴期限,可能长达30年、50年,甚至100年,这导致了难以追究股东的出资责任。
然而,对于已经设定了较长认缴期限的情况,在新法实施后如何衔接可能会成为一个实际难题。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应对方案:
保持现状:法律通常不会溯及既往,因此原先设定的认缴期限可能仍然有效。
设定过渡期:公司可以在一定过渡期内完成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的变更手续,将期限减少至5年。在过渡期内,可以放宽减资程序,例如不需要提前偿还债务。这需要公司法特别规定并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以便实际操作。
直接适用新法:新法实施后,认缴期限与新法不一致的情况将以新法规定为准。
随着新法的即将出台,建议拥有巨额认缴资本的企业及时调整策略,按法律规定完成减资等程序,以避免期限缩短后可能产生的认缴压力和潜在争议。
随着新法的实施,由于认缴期限的大幅缩短,股东滥用出资期限规避出资责任的情况将明显减少。因此,对于出资是否提前到期的司法判定将更加保守和严格,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进行,不再容忍随意突破规定以规避出资责任的行为。
三、5年内缴足认缴出资额相当于“取消”了认缴制?
有人认为这一举措有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性,但也有人担心这可能会导致短期内大量公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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