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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中认缴改为实缴,你怎么看?
品牌1: 新公司法实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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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中认缴改为实缴,你怎么看?


一、公司注册资本5年内缴足

第47第1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第266条第二款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划重点:

认缴制改为限期实缴制。适用范围不仅包括新成立的公司,也包括存量公司

二、非货币资产出资

第48条第1款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划重点:

新增加了股权、债权可以出资的规定,财务人员要重点关注。

三、认缴出资额加速到期

第54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划重点:

尽管有5年出资期限的限制,但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四、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

第57条第二款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明确利润分配时间

第212条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六、资本公积可以弥补亏损

第214条第二款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划重点:

明确资本公积金可以用来弥补亏损,但应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顺序之后。注意,此处的弥补亏损为会计概念,而非企业所得税概念。

七、会计师事务所聘用解聘决定权

第215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决定。

划重点:

原公司法第169条规定,只有股东会和董事会才能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解聘。新公司法赋予了监事会同样的职权。


以真实行为护航诚信经营


民无信不立,诚信是个人安身立命的道德准则,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则,诚信经营既是公司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赢得市场的重要保障。

新公司法从登记、公示和出资等环节明确真实性要求,树立支持守法诚信经营、打击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导向。

要求登记真实。新公司法第30条、32条规定公司申请设立时需登记公司名称、住所、发起人等重要信息,并要求申请材料真实、合法和有效。公司登记制度是公司法的核心制度,事关股权保护、交易安全、公众知情权及社会信用体系的大局。实践中频繁出现虚假登记、冒用他人住宅登记、盗用他人身份登记等行为。

面对超过1.8亿户在册经营主体,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资源有限,仅通过抽查、部门协同和群众检举等方式难以及时发现,不仅对被盗用冒用信息的居民造成恶劣影响,也使得法院在公司欺诈跑路后难以找到执行对象,无法及时惩处违法行为并追回损失。此次修法从法律层面保证了登记信息的完备性,从登记之初便对公司进行诚信教育,为欺诈造假行为戴上了“紧箍咒”。

要求公示真实。新公司法第40条新增规定公司信息公示义务,将认缴与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日期、发起人认购股权等重要信息纳入公示范围,要求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此前,企业违反信息公示义务的违法成本很低,只有在造成了严重后果才会承担法律责任,且事后追责力度十分有限。新公司法进一步强调事前预防与监管,督促企业及时、主动履行公示义务,提高了信息透明度和对称性,使交易对手能够更好了解公司真实信息和实际经营情况,做出更加准确的判断,保障了行业、媒体和公众对公司诚信经营的监督。

要求出资真实。新公司法第47条完善了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的期限,要求认缴的出资额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并在第二百六十六条做出过渡安排,明确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应逐步调整至新规定的期限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要求及时调整。

“将本求利”是中国传统工商业活动基本的行事准则,也是现代企业治理内在严格有效的制度安排。公司资本是其能够承担债务和赔偿损失的基础。以往的认缴制虽然减轻了股东的出资压力,提高了股东的出资积极性,但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注水出资、虚假出资、循环出资的案例,例如海南某投资集团公司注册资本高达9500亿欧元,使得债权人对注册资本失去了信赖。还有的公司抽逃出资问题严重,企图“空手套白狼”,严重损害中小股东、职工、客户、债权人等合法权益。

新公司法调整认缴期限,能够更好引导股东在确定出资义务时更理性地评估未来经营需求和投资风险,实质上并未提高公司注册和出资的门槛,对于诚信出资经营的公司依然保留了认缴出资的灵活空间,公司未来也可根据发展需要随时增资。

严格法律责任。新公司法第250条至253条,加重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新增规定公示信息不实行为的处罚规定,在处罚公司的同时也强调了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罚。通过完善法律责任条款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与刑法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更好衔接,更好实现法律责任的预防性和惩戒性功能,督促公司严格遵守法律,将诚信经营落到实处。

“诚信者,天下之结也”。新公司法通过确保登记真实、公示真实、出资真实,为诚信经营保驾护航,有效提高了公司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性,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避免“劣币驱逐良币”。

今后,随着现代公司结构进一步复杂,还可以加强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等信息的披露,并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的公司,探究其违法犯罪的后果及影响,从而更好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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