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日后减资
新《公司法》新增了简易减资制度。
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也就是说,当企业减资适用简易制度的条件时,只需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即可,无需限期通知债权人,无需受理债权人在期限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但简易减资程序,必须满足上述条款的规定,严格按照程序执行。